服务器机房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器机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硬件设备、数据及运行环境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操作或破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服务器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的管理人员、运维人员、访问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房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权责明确、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机房物理环境、设备运行、数据存储及访问控制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第二章 物理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机房选址与布局
- 机房应选择在具备防火、防潮、防震、防电磁干扰能力的独立区域,远离强电磁源、强振动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 机房内部应划分为主机区、配电区、监控区、操作区等功能区域,各区域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备布局应符合散热、维护及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条 出入控制管理
- 机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备电子门禁系统,仅授权人员可凭有效门禁卡或生物识别设备进入。
- 进入机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人员姓名、单位、事由、访问时间及陪同人员等信息,外来人员进入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人全程陪同。
-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磁性物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电子设备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环境与设备安全
- 机房应配备恒温恒湿系统,温度控制在18-27℃,相对湿度控制在40%-65%,并定期记录环境参数。
- 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备用发电机及防雷接地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稳定,防止电压波动或断电造成设备损坏。
-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规范,配备气体灭火系统(如七氟丙烷)、烟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严禁使用水基灭火器。
- 定期检查机房门窗、墙体、地面及天花板,确保无裂缝、漏水等安全隐患,通风系统应具备过滤防尘功能。
第三章 设备与介质管理
第七条 设备安装与维护
- 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安装前需经过安全检测,确保无故障、无后门程序,安装过程需由运维人员监督并记录。
- 设备维护前应制定操作方案,明确维护内容、时间及责任人,维护过程中需采取防静电措施,重要数据需提前备份。
- 设备报废或转移时,必须彻底清除存储数据,并经安全部门确认后方可处理,禁止私自丢弃或转卖。
第八条 介质管理

- 硬盘、U盘、磁带等存储介质需统一登记、编号管理,明确使用人和保管责任,严禁在非授权设备上使用。
- 存储敏感数据的介质应加密存储,并存放于带锁的专用柜中,废旧介质需采用物理销毁或专业数据清除方式处理。
- 严禁在机房内使用未经授权的外部存储介质,确需使用的需经病毒扫描并审批备案。
第四章 访问与权限管理
第九条 人员权限分级
- 根据岗位职责实行最小权限原则,将人员划分为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及普通运维人员等层级,各权限互不兼任。
- 超级管理员负责系统整体配置,系统管理员负责日常运维,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策略审计与监控,普通运维人员仅限指定操作权限。
第十条 账号与密码管理
- 所有系统账号需实名申请,定期清理离职人员账号,密码长度不少于12位,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并每90天强制更换。
- 禁止共享账号或密码,重要系统需启用双因素认证(如动态口令、USB Key),密码存储应加密处理。
- 账号权限变更需经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安全管理员执行,并记录变更日志。
第五章 运行与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监控
- 建立7×24小时监控系统,对机房温度、湿度、电力设备、网络流量及服务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并处置。
- 每日生成运行日志,包括设备启停、故障处理、安全事件等信息,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
- 实施数据分级备份策略,重要数据需采用“本地+异地”备份方式,每日增量备份,每周全量备份,备份数据需加密并定期恢复测试。
- 制定数据灾难恢复预案,明确恢复流程、责任人及时间目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安全事件处置

- 发生安全事件(如入侵、数据泄露、设备故障等)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隔离受影响系统,保留相关证据,并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 事件处理完成后需编写分析报告,总结原因并整改,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人员职责
- 机房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房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培训;
- 运维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 所有人员需签署安全保密协议,违反本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 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机房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制度执行、设备状态、环境安全等,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
- 接受上级单位及外部监管机构的安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变化适时修订,修订流程需经相关部门审议并报单位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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