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息产业部第33号

  • 关于工信部要求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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